(2016)冀0730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秀军与北京恒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军,北京恒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407—1号原告(反诉被告)冯秀军,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委托代理人李凤才,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246号。法定代表人何家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8月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冯秀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四页第四行中“程量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6年11月28日,原告”应更正为“程量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5年11月28日,原告”。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