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许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许峰,康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534047-3。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双,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许峰,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康丽香,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峰、康丽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晨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