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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稳与毛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稳,毛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陈稳。被执行人:毛增明。关于陈稳申请执行毛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毛增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稳欠款34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林重播审 判 员 邵 泉审 判 员 刘宝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