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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752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刚、尹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