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752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刚、尹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