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赖文胜,代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杰,赖文胜,代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537号原告:胡俊杰,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花棉,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文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代会利,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杰诉被告赖文胜、被告代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62元,减半收取计1704.31元,由原告胡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