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公司与山西瑞海建材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民初4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素琴,女,绛县古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素琴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称,被告公司于2013年给车牌号为晋MRHX**、晋MYHX**、晋M74X**、晋M65X**、晋MRHX**、晋MRHX**、晋MRHX**、晋M65X**、晋M65X**、晋M65X**、晋MRHX**等十一辆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保费共计33733.64元,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公司的经办人于六宝给原告出具了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欠据,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原告的车辆保险费33733.6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2013年6月26日欠条一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本)保单号: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XXXXXXXXX、805072013140826000840各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于2013年给车牌号为晋MRHX**、晋MYHX**、晋M74X**、晋M65X**、晋MRHX**、晋MRHX**、晋MRHX**、晋M65X**、晋M65X**、晋M65X**、晋MRHX**十一辆车在原告处投保,所欠保费共计33733.64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其车牌号为晋MRHX**、晋MYHX**、晋M74X**、晋M65X**、晋MRHX**、晋MRHX**、晋MRHX**、晋M65X**、晋M65X**、晋M65X**、晋MRHX**共计十一辆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一份,共计人民币33733.64元,并由时任被告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总于六宝出具的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现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要求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清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双方购买保险时并未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费33733.6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40元,由被告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