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倩与赵毛成、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赵毛成,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05号原告:王倩,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毛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毛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倩与被告赵毛成、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