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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倩与赵毛成、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赵毛成,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05号原告:王倩,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毛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毛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倩与被告赵毛成、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对被告宿州市義鑫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