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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淄博裕如中空玻璃厂与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淄博裕如中空玻璃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廖玉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裕如中空玻璃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朱家村西。法定代表人:吕海霞,经理。上诉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裕如中空玻璃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定作合同纠纷。合同中定作的产品属于通用产品而非定制产品。本案的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淄川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淄博裕如中空玻璃厂(供)货合同书》中约定了产品的名称、规格尺寸等,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履行定产品义务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张兴孟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