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方文贤与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贤,赵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3354号原告:方文贤。被告:赵宗旺。原告方文贤与被告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13个月利息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第1项诉请中对利息部分的主张。原告方文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宗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方文贤与被告赵宗旺于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离婚。2015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承诺2016年7月5日前归还上述款项。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债务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主张,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宗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文贤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赵宗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丹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