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永吉与被执行人李翔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吉,李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吉,男,满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翔宇,男,满族,1982年1月9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吉与被执行人李翔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翔宇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