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3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任阿东、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阿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肖琴,吕江剑,陈黎青,卢鹏,邵洪双,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阿东,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999号。负责人:刘永辉,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2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任阿东。原审被告: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凤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吕江剑。原审被告: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黎青。原审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荷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鹏。原审被告: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邵宅村富源***号。法定代表人:杜飞群。原审被告:肖琴,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号。原审被告:吕江剑,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市基路***号。原审被告:陈黎青,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弄*号。原审被告:卢鹏,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中山村中山北路*弄**号。原审被告:邵洪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嘉源小区**号。原审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法定代表人:吕再晓。原审被告:吕再晓,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家村***号。原审被告:任孟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家村***号。上诉人任阿东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浙江龙裕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立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广益达钢带厂、肖琴、吕江剑、陈黎青、卢鹏、邵洪双、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任阿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阿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