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5民初699号原告谭某某等诉被告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某1,周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699号原告谭某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1,男,2005年5月10日出生,瑶族。原告周某2,男,2007年2月5日出生,瑶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义某某,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特别代理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主要负责人姚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权限。原告谭某某、周某1、周某2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周某1、周某2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周某1、周某2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周某1、周某2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谭某某、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永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