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9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梁吉平,忻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068号原告:姚刚,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大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兵,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吉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朱郭村东庄组7号。被告:忻海良,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阜春街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刚诉被告梁吉平、忻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因原告姚刚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