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红丽与娄云、翟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丽,翟慧莉,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马红丽,女,汉族,50岁。被告翟慧莉,女,汉族,48岁。被告娄云,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丽诉被告翟慧莉、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慧莉、娄云名下壹拾捌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红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人赵泉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街**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字第3****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