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521号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吴逸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奇志,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92元,减半收取7096元,由原告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函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