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连江与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吴连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江。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上诉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连江、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源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