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金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62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暂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恒阳停车场,户籍地为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星及辩护人张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金星醉酒后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客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10KM+200M处,与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斗乘坐董某)顺行在前相撞,致王某、董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边护栏受损。后经鉴定,陈金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金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董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星与王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金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金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陈金星系初犯、偶犯;2、陈金星自愿认罪;3、陈金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4、陈金星系自首。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金星醉酒后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客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10KM+200M处,与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斗乘坐董某)顺行在前相撞,致王某、董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路边护栏受损。后经鉴定,陈金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金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董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陈金星家属赔偿王某、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出具查破经过,2016年2月23日下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巡逻至此的交警五中队发现,后将陈金星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和书证1、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图,证实事故发生的现场的情况。4、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金星有驾驶资格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摩托车的情况。6、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情况。7、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情况。8、身份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3、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4、被害人王某、董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的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金星的供述,证实案发的情况。四、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伤情。2、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证,证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及通知家属、被告人的情况。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对被告人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车辆的情况。五、检查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六、视听资料执法视频,证实案发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陈金星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陈金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金星犯交通肇事罪系被公安机关查获,故其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陈金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