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立军申请执行谭志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军,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谭志伟,男,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董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志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立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特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志伟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