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红侠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侠,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彬(曾用名蔡文)。再审申请人张红侠因与被申请人王彬(曾用名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红侠申请再审再审称,要求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其要求返还5万元的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张红侠同时提供了其于2013年3月21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大队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警大队的报案记录,该记录中载明张红侠报案称其被蔡文于2009年8月31日骗走了其5万元。被申请人王彬(曾用名蔡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一、二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张红侠在再审申请时提供其了其于2016年6月21日从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大队调取的其本人在2013年3月21日的报案记录。该记录中张红侠称:“等我儿子回来后我告诉他此事,他说从未借过蔡文的钱,根本不知道他的一些情况,不认识他,只知道他是严齐顺手下的一个打手”。结合公安机关2014年1月6日对蔡文的询问记录及2016年1月7日对严齐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蔡文在取得张红侠的5万元后即将此款项转交予严齐顺,蔡文本人并没有从中收益占用此款。而张红侠也在随后知晓此5万元系实际偿还严齐顺的债务。故张红侠要求蔡文偿还5万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红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阚少敏审 判 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