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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练加荣、陈伟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加荣,陈伟文,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练加荣,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伟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新华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006-3。法定代表人邵银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00132号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伟文、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浙1125执2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