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贤太与邓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太,邓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24号原告:许贤太,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邓丽亚,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贤太与被告邓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贤太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贤太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贤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许贤太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建代理审判员 益西措人民陪审员 唐永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