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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贤太与邓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太,邓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24号原告:许贤太,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邓丽亚,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贤太与被告邓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贤太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贤太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贤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许贤太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建代理审判员  益西措人民陪审员  唐永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