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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强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宋永前,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00号之二原告:何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璐,女。被告:宋永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兴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兴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强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宋永前、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何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强对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撤诉。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