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强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宋永前,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00号之二原告:何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璐,女。被告:宋永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兴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兴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强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林璐、宋永前、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何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强对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兴旺撤诉。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