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86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顺洪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李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永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顺洪,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顺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5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顺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及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顺洪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渝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