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9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68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棋盘路1385弄颐景园46号602室。被告:余某某,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娄陆公路XXX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