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颖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颖所申请执行事项该房屋产权登记,由于协助执行单位暂查不到房屋初始登记信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随时以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移送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红军执行员 苑 野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