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余长明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4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长明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仍尚欠28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