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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马智林、成登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智林,成登海,史卫星,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马智林,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成登海,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史卫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韩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马智林与成登海、史卫星、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登海、史卫星、韩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登海、史卫星、韩涛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登海、史卫星、韩涛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717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