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朝东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东,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辽0102行初100号原告李朝东。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雪莲,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珍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该单位新乐地区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原告李朝东因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行政强制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朝东、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珍一、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朝东诉称,被告2011年10月份左右违法强拆原告家一切生活设施,其中包括供暖管道。使原告家在漫长的五个冬日里每天都受着冰寒的煎熬,造成原告患”。被告从2011年开始反复在原告家有人的情况下,用大型机器强拆原告家楼体,并拆除原告家楼口内其他所有的窗户和门,并几十次打砸原告家,使原告家在没有窗户的情况下生活。在漫长的五年里,冬日屋内冰寒,同时还受灰尘和雾霾的侵害,因为被告打砸、违法强拆的建筑垃圾并不断倾倒的各种垃圾堆满四周,造成原告患”。的唯一诱因,的唯一诱因,不仅疼痛并痛苦要相伴终生,是违法侵权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今天之前和之后的一切医药费、车费。三、赔偿精神抚慰金200万元。庭审中原告认为赔偿请求依据的行政行为已经被本院[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且经过二审维持,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今天之前和之后的一切医药费、车费。二、赔偿精神抚慰金200万元。庭审后,原告李朝东提供情况说明,医药费为1902.55元,医药费为546.45元。原告李朝东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书。2.[2016]辽01行终306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已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3.原告家楼前照片、楼后照片、楼口内的照片,用以证明楼内各家都没有门窗,四周都是垃圾。4.孟伟、周军、王鸣嫡、刘锡平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冬天原告家屋内都是冰霜,四周都是垃圾和灰尘并雾霾,被告实施本案中的被诉行为。5.原告家餐厅、卧室照片,用以证明四周都是冰霜。6.是怎么引起的,用以证明寒冷、的重要诱因。7.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费和车费书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得所造成的损失。8.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费和车费书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所造成的损失。9.的治疗和用药;肺CT和肝、肾功能化验均正常。10.医院的肺CT和肝、肾功能化验收据和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已经排除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就是屋内寒冷所致。11.取药处方签,用以证明药费已付。12.门诊收费票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13.门诊病历,正在治疗中。14.门诊收费票据、处方签,用以证明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15.(2014)辽行终字第264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在征收程序中已经确认征收补偿程序违法。16.[2012]沈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2013)辽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已经确认被告实施了本案的被诉行为。17.户口证明、房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合法居住权。18.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割断原告家供热管道。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辩称,原告诉称的、系原告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医药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18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患病事实,与本案所涉房屋生活设施受到破坏存在关联性,原告的证据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1、2、16号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居住房屋的生活设施采取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并已被确认违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17号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本案依法予以采信;3-14号、18号证据,因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并不直接造成原告患、,不能证明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15号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予以排除。经审理查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5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皇政征字[2011]第(008)号),决定对新乐地区实施房屋征收,由被告负责组织实施该地段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告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实际为132、133室两处住宅。原告李朝东不服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行政强制行为及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原告李朝东居住房屋的生活设施采取的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居住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生活设施采取补救措施。三、判决被告赔偿因房屋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李朝东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与27日作出[2016]辽01行终3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原告李朝东于2016年1-7月份期间,先后在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本院认为,诉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案原告李朝东撤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李朝东提出、今天之前和之后的一切医药费、车费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虽然被告对原告居住房屋的生活设施采取的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患、与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李朝东的诉讼主张不属于上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朝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淑岩审 判 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