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殷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XX,王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469号原告殷XX。被告王XX。原告殷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殷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款36000元及其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XX带原告等人去俄罗斯邦比金区、比金市砖厂出劳务。当时双方约定了工种和工资待遇,每月十日开资,如不及时发放工资,甲方按所欠工资额双倍支付。双方如果发生争议,由建昌县人民法院裁决,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并按印。完工以后,原告在俄罗斯或国内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不给开工资。被告辩称,在签订合同时,我给了原告5000元预付工资。殷XX回国时我给了1000元人民币。殷XX在俄罗斯从事劳务期间在我手借了8000卢布,这和人民币800元,均应抵顶部分工资款。另外,合同约定答辩人管原告吃住,都在食堂吃饭,但原告打完饭都带回宿舍吃,浪费严重。当时口头约定如果带回宿舍吃饭的话,每天扣20元伙食费,殷XX共计提供劳务四个半月,扣除伙食费2700元。另外合同约定原告是开车,2015年5月1日开始干活,但是5月份干的是零活,工资按照4030元给付,6月干了29天半,干的是零活,工资3965元;7月份开了10天半电动三轮车每天200元工资是2100元。开铲车9天,每天258.6元,共计2327元。合计七月工资4427元。8月份开装载机工资8000元。9月干了9天,工资每天266.6元,合计9月工资2399元。总工资为22821元,减去9500元,现还拖欠原告工资13321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2日签订了劳务合同,甲方:王XX,乙方:殷XX。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种、工资:1、工种开车,工资8000元,自本工种生产日到本工种停产为止,每月十日开资;2、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交定金5000元。”第五条约定:“双方违约责任1、甲方到发工资日期不及时发工资,乙方有权终止劳务合同;2、如果甲方不及时发工资造成乙方终止合同,甲方按所欠工资双倍给付。……”。合同签订时,被告预付了原告5000元工资。合同签订后,2015年5月份,原告同被告一起去俄罗斯为被告从事劳务。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中旬为被告出劳务,提供劳务四个半月。原告在俄罗斯为被告从事劳务期间,被告借给了原告8000卢布,折合800元人民币。殷XX由于父亲生病于2015年9月中旬回家时,被告给付了原告1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合计6800元人民币抵顶工资款。上述事实,由劳务合同、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资。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性质,因为双方书面合同有约定,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按照日常实践做法,被告应当要求原告每日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出工情况,被告仅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其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述为被告提供劳务四个月零四天,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扣伙食费抵顶工资的主张,因合同未有约定,庭审中原告对此事实也予以否认。被告此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签订合同时预付工资5000元,借给原告8000卢布、原告回国时被告支付给了原告1000元人民的事实,由于原告当庭予以认可。被告主张此6800元人民币抵顶部分工资款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本案合同系自然终止,不存在因为被告未支付工资导致原告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工资款26266.6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