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博与被执行人曹国鑫、唐尚敏、贾自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博,曹国鑫,唐尚敏,贾自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吴博,男。被执行人曹国鑫,男。被执行人唐尚敏,男。被执行人贾自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博与被执行人曹国鑫、唐尚敏、贾自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曹国鑫归还吴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归还之日),唐尚敏、贾自正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贾自正分期归还吴博借款本金2万元,被执行人唐尚敏归还吴博借款本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吴博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曹国鑫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已转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唐尚敏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贾自正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