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衣桂娟与侯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桂娟,侯正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668号原告衣桂娟,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侯正斌,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桂娟与被告侯正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桂娟撤回对被告侯正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衣桂娟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