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杨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屈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322号原告杨波,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口镇郭塬村十组村民,现住该村组10号,身份证号:610423198502281727.被告屈楠,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水泥厂制品厂家属院56单元5楼东户。身份证号:6101111981011350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屈楠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已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对被告屈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