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云妮与崔广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妮,崔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妮,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自由职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崔广泉,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经商,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崔广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广泉支付工资款145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实际欠款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云妮;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2083元。但被执行人崔广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崔广泉在银行的收入款1500元,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81),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