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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德艮与王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艮,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袁德艮,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国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袁德艮与王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