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龙成良与钟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成良,钟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成良。被执行人钟文军。申请执行人龙成良与被执行人钟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成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文军给付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文军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住房,本院已予以查封。该住房系农村房屋,目前尚不能处置。据金堂县平桥乡平安桥社区主任反映,被执行人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给付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现被执行人钟文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成良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龙成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