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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龙成良与钟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成良,钟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成良。被执行人钟文军。申请执行人龙成良与被执行人钟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成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文军给付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文军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住房,本院已予以查封。该住房系农村房屋,目前尚不能处置。据金堂县平桥乡平安桥社区主任反映,被执行人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给付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现被执行人钟文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成良租赁费2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9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龙成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