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3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加信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中加信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842号之一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若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宇、赵康楠,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加信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院7号楼4层0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6897277T。法定代表人:崔凤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加信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加信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笑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