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光芝与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芝,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9民初1244号原告赵光芝,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被告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寻甸县塘子镇麦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文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升,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光芝诉被告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光芝,被告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光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建盖在原告商铺窗户及后门的建筑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购买了坐落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屏江南路锦湖花园1幢1-2层的商铺,原告购买商铺时,被告售楼部陈设的规划图里并没有标明商铺后门还有其它建筑物,原告又向售楼人员一再询问,此商铺前后门的规划是否与规划图一致,得到售楼人员和负责人答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才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然而今年4月,被告在原告购买的商铺后门处盖上了其它建筑物,所盖建筑物距离原告的铺面较近,直接将原告商铺后门和窗户的光线遮挡,影响了原告商铺的采光权,导致原告无法经营或出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法人都避而不见,只是安排售楼人员进行搪塞。云南麦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说在锦湖花园购买的商铺采光不够,但是我们每一套住房和商铺的采光都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建筑通风口是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建的,不是被告私建;原告购买的商铺离通风口1.4米左右,不影响采光和通风;原告购买商铺时工程已经竣工,原告是看过实体房屋后才购买的,规划设计图不可能面面俱到,请求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1、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坐落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屏江南路锦湖花园1幢1-2层的商铺;2、被告在距离原告购买的商铺后门约1.4米处建盖了一个通风口。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即被告建盖的通风口是否影响了原告商铺的采光,且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不合理的,原告向法庭提交了4张照片,证明原告购买的商铺因受通风口的影响采光不好。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原告的主张,认为通风口并不影响原告商铺的采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日照分析报告1份,证明被告出售的住房和商铺的采光都是足够的,建筑设计对采光是有科学依据的;2、照片3张,证明被告建盖的通风口是在公共位置上,且不影响原告商铺的采光。经质证,原告认为自己对证据1不懂,不发表意见,认为证据2是真实的,但只照了外面,没有照到里面。为查明通风口对原告商铺的采光是否确有影响,本院在庭审前到现场进行了踏勘,并拍摄了6张照片,在庭审时进行了出示,双方当事人对照片均无异议。综合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照本院采集的6张照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原告的证明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在原告商铺后门外约1.4米处建盖的通风口系按相关部门要求设计建设的人防、消防设施,锦湖花园小区共有6个这样的通风口,都建盖在公共区域上,属于公益设施,通风口对住房和商铺的采光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建盖的通风口影响了其商铺后门的采光权,但通过庭前踏勘和庭审调查,被告在原告商铺后门外约1.4米处建盖的通风口系按相关部门要求设计建设的人防、消防设施,建盖在公共区域上,属于公益设施,对原告商铺的采光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通风口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光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光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正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