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林与周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周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99号申请人郭林,男,1965年10月01日生,回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被执行人周选平,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郭林与被执行人周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选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权利人郭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周选平财产信息,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周选平仍欠申请人郭林货款11408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