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581号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晶,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翠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