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刑初40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美某某,1989年5月12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伙同美某某、木妮热·艾力(另案处理)于2016年1月14日19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活力城四楼电玩城内,由木妮热·艾力负责防风,阿依努尔·迪斯克在美某某的配合下,从被害人于漫外衣兜内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案发后,涉案苹果6S手机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均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依努尔·迪斯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