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建立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390号原告:王建立。被告:张磊。原告王建立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建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立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王建立负担。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