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小兵诉剡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兵,剡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6民初867号原告马小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0日。被告剡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3日。原告马小兵诉被告剡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兵诉称,2014年9月我受雇于被告剡强在静宁县城关镇被告承包的城关镇1号公租房修建工程上干活。2014年农历12月28日经双方清算,被告应支付我劳动报酬11300元,当日被告支付我劳动报酬53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劳动报酬6000元。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已满,被告剡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马小兵受雇于被告剡强在静宁县城关镇被告承包的城关镇1号公租房修建工程上干活。2014年农历12月28日经双方清算,除已支付的,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6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剡强支付原告马小兵劳动报酬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