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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许振江与郝玉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江,郝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振江,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玉琴,又名何玉勤,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许振江与郝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郝玉琴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本案申请标的25232.5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