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张溪祥、刘丽红、张培铨、张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张溪祥,刘丽红,张培铨,张炎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925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路奇盛花园*幢***号。代表人刘福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镇江,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张溪祥,男,1980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丽红,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培铨,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炎松,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被告张溪祥、刘丽红、张培铨、张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