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红根与徐金强、陈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根,徐金强,陈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836号原告:周红根。被告:徐金强。被告:陈卸宏。原告周红根与被告徐金强、陈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周红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红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周红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