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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红根与徐金强、陈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根,徐金强,陈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836号原告:周红根。被告:徐金强。被告:陈卸宏。原告周红根与被告徐金强、陈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周红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红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周红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