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飞燕与蔡银花、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燕,蔡银花,王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574号原告:吴飞燕。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银花。被告:王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燕诉被告蔡银花、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飞燕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