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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飞燕与蔡银花、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燕,蔡银花,王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574号原告:吴飞燕。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银花。被告:王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燕诉被告蔡银花、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飞燕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