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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丽诉被告蔡火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蔡火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525号原告:曹丽,女,1985年10月11日,满族,个体,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蔡火木,男,34岁,汉,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审理原告曹丽诉被告蔡火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丽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绍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