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丽诉被告蔡火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蔡火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525号原告:曹丽,女,1985年10月11日,满族,个体,辽宁省黑山县。被告:蔡火木,男,34岁,汉,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审理原告曹丽诉被告蔡火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丽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绍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