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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宗山、于文娟与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山,于文娟,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山。申请执行人:于文娟。被执行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南岳新村综合楼*单元*层*号商业房。法定代表人:苏海州。执行董事。李宗山、于文娟申请执行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仲裁字(2015)第111号裁定书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为便于执行,现将该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李宗山、于文娟申请执行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徐特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祎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