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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桂群与罗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群,罗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群,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锦标,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群与被执行人罗锦标(2015)汀民初字第28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判���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