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小仁与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仁,李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496号之一原告:尹小仁,女。被告:李卫红,女。原告尹小仁与被告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尹小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小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审 判 长 刘小安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